基本案情
2010年4月,康某和康某某父子在韩国开办了一家兑换货币的“换钱所”,主要经营韩元兑换人民币业务。为拓展国内业务,康某某的妻弟李某在国内负责开展货币兑换业务,作为该“换钱所”的国内办理机构,非法在中国和韩国之间兑换货币并从事汇兑业务。2011年9月,根据可疑交易线索,威海警方采取行动,将李某抓获,该地下钱庄非法交易人民币金额达6.9亿元,交易对手上万人,遍布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广东、北京等25个省(自治区、市)。
案例评析
该案属于比较典型的采取对敲方式的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
以对敲方式进行货币兑换。为规避监测,该地下钱庄在中韩之间的银行账户主要采取对敲的方式交易,即该钱庄在韩国收取韩元后,通过电话或网络指令李某在境内将人民币通过网上银行汇给指定个人,境内李某采取同样手法在境内收取人民币后通知韩国方面将韩元付给指定个人。因此,该钱庄在完成不同币种货币兑换的同时将资金直接汇入指定账户,其境内仅有人民币账户交易,无对应的外币账户。
大量借用他人账户并经常更换。康某某和李某先后在国内多家银行开立人民币个人账户,此外,他们还借用亲属、朋友、同学的名义开立大量个人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这些账户全部由李某控制,用于从事汇兑人民币的收支。为避免引起关注,他们有意选择客户群体较多、业务量大、网点较多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大型银行网点开户,同时启用多个账户办理资金交易,且每个账户使用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即改用其他账户。
主要采取现金和网上银行方式交易。该钱庄控制的账户一般以大额现金开户,开户后即发生大量网银交易,网上银行转账交易笔数占账户全部交易笔数的90%以上,账户付款主要是大量网银汇出款和部分ATM机取现,账户收款一般为网银汇入款或通过银行其他网点存入现金,不再通过开户银行网点办理柜面业务。
交易金额及交易对手具有典型特征。对多个账户的交易情况分析发现,绝大部分交易均是交易对手属于外地的较小金额资金收付,这类交易金额从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不是整数交易也不是某个特定数字,而是随当时人民币与韩元的汇率变化呈现大致的倍数关系。其交易对手虽广泛分布于国内大部分省份,但仍以东三省居多,且交易对手姓氏具有以李、金、朴等为代表的朝鲜族姓氏特征。
转自 《金融机构洗钱犯罪类型分析于经典案例评析》
中国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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