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性管理


一、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以下简称为“名录”)不代表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对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公司名录内容如下:

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风险等级

标的

R1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1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2

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2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3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原油期货以外)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3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4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原油期货、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4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R5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资管产品备案机构风险等级名录R5等级的产品及服务。

注:

1.风险管理子公司(如有)开展风险管理服务业务的,应根据业务涉及的产品及服务标的划分风险等级;

2.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

3.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业务的适当性管理参考监管部门及相关产品备案机构标准。

 

二、交易者分类

 

普通交易者: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专业交易者:划分为两类,无高低之分,分别为直接认定类和特定指标审核类。

 

(一)直接认定类专业交易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二)特定指标审核类专业交易者: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下同。]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普通交易者转化成为专业交易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交易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交易者。

(三)普通交易者

专业交易者之外的交易者为普通交易者。普通交易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

公司通过问卷调查方式了解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情况。

普通交易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公司根据《普通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各选项与风险承受能力的相关性,合理设定选项的分值和权重,建立评估得分与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对应关系,最终根据了解到的交易者信息,结合评估得分,对普通交易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为C1类的自然人交易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将其认定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交易者: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交易损失;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普通交易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有效期为5年。评估到期后,公司不向普通交易者销售“与产品或服务的匹配”有关的新产品,不向普通交易者提供“与产品或服务的匹配”有关的新服务,直至普通交易者更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三、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普通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标准为:

1.C1类交易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2.C1类交易者(不含最低风险承受能力类别),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3.C2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4.C3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5.C4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6.C5类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专业交易者可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其他告知内容

1.公司会通过《风险承受能力问卷》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或《调查问卷》(以下简称为“《问卷》”)了解交易者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协助交易者选择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类别,或使公司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与交易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但《问卷》个别答题结果不单独作为公司向交易者推荐或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依据。

2.公司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交易者符合相应准入条件,不表明公司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公司履行交易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交易者的交易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交易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交易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3.交易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综合考虑公司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特别是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考察、充分评估,独立、慎重做出交易决策并承担交易风险。

4.交易者应当对提供的信息、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配合公司进行交易者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等工作。若交易者拒绝提供或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违法、失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公司有权拒绝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5.公司已将交易者适当性纠纷处理纳入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如出现纠纷,交易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妥善处理相关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




400-700-959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4号楼2层2E、2F

传真:58379595

邮箱:scqh@scqh.com.cn

公司官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