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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材料

时间:2014-06-03 浏览次数:7348 来源:首创期货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材料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重要区别。
  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⑴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⑵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⑶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⑷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⑸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⑹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⑺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⑻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臵权进行非法集资;
  ⑼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⑽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⑾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⑿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有哪些常见手段?
  ⑴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⑵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⑶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⑷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而非法集资人对这些资金则是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人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也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引发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造成局部地区社会治安动荡。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因此,希望社会公众一定不要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对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除了依照《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缔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等行政处罚外,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最高可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案例一
  不法分子利用实体商贸企业,打着“技术开发合同”“会员加盟”等幌子;有的编织高科技农产品市场、高盈利涉农(林)项目等谎言,吸引群众“投资入股”。不法分子都以超高额回报为诱饵,采用虚构实体、虚假注资、虚构光环等手段进行欺诈。
  【案例回放】看不见的苜蓿草
  席某某、李某等人在哈尔滨市注册成立哈尔滨丰田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经任何部门批准,以联合种植苜蓿草并承诺给以高额回报为手段,通过当地群众与其签订苜蓿草联合种植合同书的方式,承诺集资半年可获得33%的利息回报,共非法集资达9800余万元,集资群众达数千人。案发后,席某某携款潜逃,致使3000多万元群众集资款无法返还。
  【案例警示】一夜暴富只是“浮云”
  非法金融活动之所以屡屡得逞,除了骗术较为“高明”外,与群众自身防范意识不强也不无关系。在各种诱惑面前:一是要高息“诱饵”不动心;二是要老板“实力”不崇拜;三是要“官方”背景不迷信;四是要“合法”吸储不大意;五是要熟人“热心”不轻信。
  ●案例二
  当前,房产经纪、融资担保、投资咨询等各类中介机构层出不穷,但一些中介机构缺少职业规范,从业者良莠不齐,“挂羊头卖狗肉”,擅自超越经营范围,甚至突破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案例回放】不务正业的担保公司
  李某曾是宁波某担保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的老总或实际控制人。李某以其担保公司及其控制的医用工程公司等单位作担保,以支付1.5%—3%不等的月息,分别向众多不特定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存款1.91亿余元。后李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案例警示】切勿让“名人”蒙住了“双眼”
  出生在宁波的李某,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且在宁波有十家企业,在商界小有名气。正是凭着他的“港商”“名人”身份,以及借款有担保等噱头,骗取投资人信任,以至于大量投资人最后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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