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端午节假期即将来临,鉴于三家商品交易所于2013年6月6日(星期四)结算时起上调部分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6月5日(星期三)结算时起调整部分品种交易保证金标准,中金所不做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
上海期货交易所:
铝11%;
线材、锌、螺纹钢12%;
铅14%;
铜、黄金、橡胶15%;
白银、燃料油16%。
郑州商品交易所:
优质强筋小麦、普通小麦、早籼稻9%;
菜籽油、油菜籽、菜籽粕11%;
其他品种交易保证金不做调整。
大连商品交易所: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豆粕、棕榈油、豆油9%;
焦炭、焦煤、聚乙烯、聚氯乙烯11%。
按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2013年6月13日(星期四)恢复交易后,自第一个未出现涨跌停板的交易日收盘结算时起,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恢复至原公司标准。
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