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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商所关于修改菜籽油期货交割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已经郑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届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公布。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将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
  (二)“加热试验(280℃)”项目中,仅0.5≤蓝色增加值≤1.0,其他指标符合基准交割品质量要求的菜籽油,可以替代交割,贴水30元/吨,该菜籽油须以菜籽原油标示。”

  2.将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
  菜籽油出库时,应符合《菜籽油所标》及本细则规定。

  经研究决定,本次菜籽油期货交割细则修改内容自2010年R0011合约开始实施。

  特此通知。

 

2009年11月25日

作者:首创期货   发布时间:2009-11-30  点击次数:584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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